为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大对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旧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管办法》)与配套规范性文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进行修订,形成新版《资管办法》与《运作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之所以发布新版《资管办法》及《运作规定》,按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解释:一是前期规范整改收官,行业风险显著降低,需要总结监管经验;二是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需要更加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源配置功能。为此,证监会在基于审慎监管原则下,更进一步完善了制度体系,发布上述新规,以坚守直接融资本源,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明确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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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介绍,自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后,证监会、银保监会相继制定了各自领域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银保监会方面,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等出台办法,证监会于2018年10月出台旧版《资管办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
新版《资管办法》最明显的一个特点是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界定为信托财产,强力认为,这种界定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管理资产业务,也就是说,所有金融机构管理投资者的资产,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一种信托关系,依照信托法的规定,受托管理资产,诚信忠诚、勤勉尽责,为投资者赚取收益。
所以证监会发布的资管业务规章,与银保监会发布的类似资管规章相似,都要依据信托法的规定,遵循《指导意见》精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不保本不承诺收益,没有刚性兑付。
证监会此次发布的新版《资管办法》与《运作规定》,针对的是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这里的经营机构,指的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上述三类公司依法设立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经营机构受托管理的资产亦非公开募集,与公募资产相比,属于私募性质。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出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属于《资管办法》规范的范畴。
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则涛介绍,《指导意见》发布后,证监会据此出台旧版《资管办法》,废止了所有此前发布的类似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并作了过渡期安排,过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间证监会对存量资管产品进行了整改,当时存在的刚性兑付、通道业务、多层嵌套、高杠杆、资金池等问题基本得到了有效规范整改,实现了平稳过渡;为后期资管业务开展回归本源创造了较好的市场环境。
加强风险隔离
据了解,新版《资管办法》与旧版在体例结构上相同,均有十章,包括总则、业务主体、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变更终止与结算、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条文数量几近一致,旧版共八十五条,新版八十四条。
虽体例相同,但内容上,新版无疑进一步完善了制度体系。明确监管原则和导向,即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根据经营机构公司治理、内控合规及风险状况,以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于作为受托管理资产投资的经营机构,防范利益冲突、加强风险隔离、建立“防火墙”的精神贯穿始终。《资管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按规定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确保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资管办法》还明确,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在关联交易规制方面,《资管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助力经济发展
新版《资管办法》及《运作规定》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之时出台,其重大的使命就是通过直接融资方式,服务中小微企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通过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主要表现是:依《运作规定》规定,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及扩募,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分期、分步投入的合理需求。私募股权资管计划扩募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及托管人同意、充分披露信息、确保合理估值。
《运作规定》明确,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25%”限制,为其开展“投早”“投小”的创业投资以及并购投资打开空间。
许多私募股权资管计划是通过SPV(即特殊目的公司)向标的企业开展投资的。吴则涛表示,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通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无法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通常管理人先设立SPV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投资SPV公司,而后由SPV公司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资管产品到期后,直接出售SPV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就能实现退出。
为此,《运作规定》明确,为满足投资退出便利等合理需求,允许资管计划通过SPV投资于标的股权,但该SPV应当严格界定,不能承担募资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
《运作规定》完善了自有资金参与的运作规范。放宽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同时要求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
为防止假借股权投资名义规避监管、滋生风险问题,《运作规定》强调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所谓“明股实债”,按吴则涛的话说是,名为股权投资、实为融资借款,是具有保本保收益特征的所谓“股权”投资,投资者不承担任何风险,这不符合股权投资不保收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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